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7月5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春丽 电话:0871-63136053(兼传真) 邮箱:598594783@qq.com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7日 “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三、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核定。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五、各类研发机构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由研发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省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信息确认表(见附件)、及满足免税要求的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会同本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编办及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名单。 (三)核定后的研发机构名单依规进行公布,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参与核定的有关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及省委编办,并报送科技部。 六、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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