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工字[1994]409号 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0-10
摘要: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4]409号        1994-10-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厅: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财政部

1994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