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涉期限的53个事项

来源:LegalMVP 作者:余俊茹 人气: 时间:2024-07-18
摘要: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六条)

02 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9.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第四十七条)

30.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31.股东在股权转让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四条)

32.股东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十五条)

33.股东因法定异议情形无法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提起诉讼: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

34.公司因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八十九条)

03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5.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召开公司成立大会: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否则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第一百零三条)

36.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三条)

3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零六条)

38.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39.董事会、监事会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第一百一十四条)

40.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一百一十五条)

41.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

42.召开董事会通知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三条)

43.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44.监事会召开频率要求: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45.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第一百五十二条)

46.变更股东名册限制:股东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第一百五十九条)

47.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六十条)

48.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六十条)

49.股东因法定异议情形无法与公司无成股份收购协议提起诉讼: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六十一条)

50.公司因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一条)

51.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的注销:公司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

5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的转让注销:公司依照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三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

53.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二百零九条)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