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涉期限的53个事项

来源:LegalMVP 作者:余俊茹 人气: 时间:2024-07-18
摘要: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简称“新《公司法》”)即将在7月1日生效。

对于新《公司法》,“期限”是绝对不能搞错的事,有的早一天不行,有的迟一天不行。如果搞错了,很可能会导致股东丧失诉讼的权利、公司受到监管、相关方陷入纠纷等严重后果。

而在浩瀚的新《公司法》法条之中,对于各种行为的时间、期限要求,采取了分散规定的方式,查阅起来比较耗时耗力。

因此,我们特别梳理了新《公司法》中涉期限的53个事项,帮公司和律师更轻松地确定各类事项的期限,同时附上了相关的法条依据,还按照公司类型进行了划分,便于大家查阅。

01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2.请求撤销公司决议: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六条)

3.决议撤销权消灭: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六条)

4.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的缴纳出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5.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后丧失的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6.股东对失权发起诉讼: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7.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书面答复:自股东提出查阅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8.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9.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10.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11.监事会或者董事会股东书面请求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

12.董事会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第二百一十二条)

13.公司合并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条)

14.公司合并公告: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条)

15.债权人要求作出合并决议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条)

16.公司分立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二条)

17.公司分立公告: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二条)

18.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二十四条)

19.公司减资公告: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四条)

20.债权人要求作出减资决议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二十四条)

21.公司进行简易减资公告: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二十五条)

22.公司解散公示:公司出现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二十九条)

23.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二条)

24.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第二百三十五条)

25.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三十五条)

26.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三十五条)

27.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第二百四十一条)

28.公司登记机关强制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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