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39号 2010-06-3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精神和《通知》要求上来。各市、县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凡普通住宅预征率低于2%的地区,必须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他类型商品房的预征率。调整后,请及时按规定上报省局备案。 三、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算计划,采取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引入中介机构等有效形式,全面开展清算工作,不断提高清算水平。同时,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3-5个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2个典型清算案例,年底上报省局。 四、开展土地增值税监督检查工作 省局将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重视不够、清算进展缓慢的地区,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名称与项目简介,以及按照《通知》附件要求填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在6月25日前报至:“FTP/三处/土地增值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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