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审定,并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录入CTAIS系统,打印《核定征收通知书》,将确认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通知纳税人。 第七条 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详细填写取消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审定,并将《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录入CTAIS系统,打印《取消核定征收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税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按季度填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在纳税年度中间改变征收方式的,征收方式改变前已缴纳的税款不参与年度汇算清缴。 三、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同时报送同期的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由查帐征收转为核定征收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帐征收转为核定征收,再转为查帐征收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转为查帐征收的年度起弥补,其中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计入弥补亏损年限。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 3.核定征收通知书1 4.核定征收通知书2 5.核定征收通知书3 6.核定征收通知书4 7.取消核定征收登记表 8.取消核定征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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