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68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制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本办法,市局决定先在福田区局和宝安区局直属分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局推行。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二、各单位(包括非试点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统一补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并于2005年3月30日、31日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补录入CTAIS系统(管理科内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其申报期限、表单使用以及相应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其录入CTAIS系统(录入方法同上)。 四、自2005年4月1日起,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申报需填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停止使用。 五、新启用的纸质表单请各单位直接与印刷厂联系索取。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填报有关会计报表和纳税资料的,应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二、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保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区、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并将具体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及时。 四、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单位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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