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税务系统各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实务》第95、96页专门讲解了复印发票的法律效力问题: 会计处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能够证明确实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都可以自制相应的复印件和说明,办理相应的内部审核和批准后,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丢失前是否通过认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都可以视为发票原件处理,较好地解决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6年6月开始,在全国统一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因此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相关管理规定,即复印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也可以视为发票原件处理。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该办法不能推广到一般的普通发票,原因是没有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发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金额一致。 有人提出能否借鉴发票协查的办法,只要发票复印件上加盖有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公章,或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也应该视为原件处理。这个办法也不行,因为目前尚没有条件防范企业的舞弊行为,如私刻公章,或者与个别税务人员串通等。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丢失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发票复印件可以等同于原件;丢失的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不允许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对应的扣除项目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浪子王骏认为,以票控税已经蔚然成风,再好的纳税处理也绕不开发票这个坎,这既是税收征管的进步,也是税务实战的悲哀。不过目前情况下,发票体制恐怕还很难废除,当然兴利除弊,及时有效地立法解决因为发票带来的税务处理问题,比如共同控制经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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