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到对城建税差别税率说“不”的时候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小燕 夏如明 人气: 时间:2011-06-12
摘要:  2010年12月1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至此,中国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全面统一...

  一是取消差别税率。顾骏说,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这是党中央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实行城市、县城、乡镇、农村有别的城建税税制,不利于发挥纳税人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积极作用。先进地区对城乡一体化的大胆实践,对行政区划产生新影响情况,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新问题。本着公平税负和有利于征管的原则,他建议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取消实行不同税率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而且简单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按规定进行操作,从而提高征管水平。“如果全国范围内实行有困难,那么可以试着在昆山这样的城乡一体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进行试点。”他说。

  二是重新确定税率。顾骏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存在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同等实际情况,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便各地根据自身不同的生产水平、收益水平,结合本地城建资金需求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他建议在不改变现行计税依据的前提下,由各地在5%、6%、7%中选择一种作为单一税率,进行宏观控制,既防止地区间税负过分悬殊,又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税率。

  三是改变计征依据。目前城建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和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就增值税而言,假设同一区域内两家企业,享受的公共设施相同,生产经营规模差不多,一家因自行设计制造能力强缴纳的增值税多则城建税负担重,另一家因来料加工缴纳的增值税少而城建税负担则轻,显然不利于鼓励生产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建议考虑在降低税率的基础上按经营收入计征,改附加税为独立税,使城建税具有更加稳定合理的来源。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明晰成本核算,还可以提升税收征管的便利性。

  另外,围绕昆山市的企业和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负责城建税政策制定的相关部委,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对于企业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关于下一步城建税改革的方案国家也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总局宣传文件—
       国税函[2010]587号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财税[2010]103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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