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州市统计局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常州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报核报工作 (一)年报核报时间:2011年4月1日——5月15日。 (二)核报要求: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核报手续。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报,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报。 (三)2011年度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报》核报将采用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单位在游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http://www.czcjrjy.org”并点击“转到”或按“回车”键,即可到达《常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软件操作说明》) 2、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结束后,打印二份纸制报表(盖好单位公章)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报。 二、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一)征收时间:2011年5月—6月 (二)征收对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按省政府[2006]31号令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2010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009年度市城镇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33575元)×100%。 经市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残联等部门研究决定,2011年保障金征收标准降低执行;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2010年四季度末从业人员总数计算。(标准为350元/人) (四)征收方法: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报核报,然后到属地地税部门填报常州市基金申报表,并及时向辖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在规定核报期限内未参加年报核报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单位2010年四季度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按常政发(2002)29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对未纳入地税部门代征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核定的保障金全额征收。 咨询电话: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88165613 新北区残联85127372 天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86652561 钟楼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86606536 戚墅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8986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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