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街镇工作站受理个体业户地方税收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12]1号 2012-01-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自2012年1月起,全市地税机关面向个体业户的税收窗口将逐步由地税办税大厅前移至各工作站。届时请广州市内个体业户按属地管理原则前往本区(市)辖内相应的街镇工作站申请办理下述业务: 一、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个体业户,可办理除“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申报缴纳税费款(含社保费),税务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地方税收文书业务。 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个体业户,可办理所涉及的所有地方税收业务。 各区(市)辖内工作站受理地方税收业务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由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3 1.广州市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一览表 2.广州市个体业户办理地方税收须知 3.广州市个体业户地方税收(费)率表(地税“双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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