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现将部分财产行为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车船税法》正式颁布施行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规定,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资源保护、供热采暖的房产、土地税收强调分别核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供热,又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收入比例免征上述“两税”。此项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居民供热采暖,造福“三北”地区人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转让CDMA网等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印花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2.根据财税[2011]13号文件规定,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等新增资本金、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所签订的协议等予以免征印花税。 房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免契税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号)规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此举进一步推动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改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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