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6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2-06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后国家调整优惠目录,以国家发布的新的优惠目录为准。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业务,按照本公告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