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股份转给中方股东,土地等资产经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是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可否以评估价值入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股份转给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分得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是否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土地等资产经评估增值,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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