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车辆销售、售后维修4S店,在新车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比如代理上牌服务费),是按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车辆的同时向客户收取代办服务费,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收取的服务费,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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