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筹划思路
合理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又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规定了扣除比例,超过比例部分不得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广告与招待开支不断加大,如何使得逐年递增的费用全额获得在税前扣除,相信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介绍一个案例拓展一下思路。
某工业企业2006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2%,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筹划前: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3‰+3]=17(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0×2%=100(万元)
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0+30=14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7×33%=48.51(万元)
筹划方案:
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40万元和40万元。这样就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因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的,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也不会改变,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增加十分显著。
对于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0×3‰+3=30(万元)=3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5‰=45(万元)>40(万元)
由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
对于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3‰+3=33(万元)>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0×2%=20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40(万元)
由于销售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可以全额扣除。这样企业便不用调增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节省企业所得税48.51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类相关政策讲解
< 龚旭东 汤蕴瑾 2009.12 >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
三、分项目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四、征管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概述
本课件主要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法理入手,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表附表三《纳税项目调整表》中费用扣除类项目逐行进行讲解。简要解读费用类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重点解读08年、09年的有关文件政策与老政策的对比与衔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以及如何准确的填写好年度纳税申报表。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使税务干部能正确审核年度汇缴表和辅导好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质量。
二、税前扣除遵循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
1、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条例28条)
2、真实性原则(首要条件)支出已经真实发生。
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 凭据。如何把握?
3、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4、合理性原则 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
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6、配比性原则(不重复扣除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形成的原因。
(一)法理与申报表设计之间的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直接法。新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法 第五条)
2、简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
这也是目前实际工作常用方法和新申报表的设计理念。
(二)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1、核算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规定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税收的目的主要是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法律地位的不同。
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然产生差异,根据税法优先原则,必须将差异进行调整。
(依据:法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结论:应纳税所得额是汇缴工作的关键,扣除项目的调整审核是整个汇缴工作的关键之一,所以做好扣除项目的有关政策的解读尤为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