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费用项目范围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9
摘要:企业所得税常见扣除费用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其扣除的基数与比例已相当明确,但其可列支范围却相对含糊,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规定...

业务招待费支出
相关政策解读: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0.5%。

2、业务招待费是永久性差异,只有调增,没有调减。调整方法:
①公司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没有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况下,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
②公司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况下,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2008年度,A企业实现收入5000万元,税收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有效凭证或资料开支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问:该企业税前可列支多少业务招待费?
税务处理:
第一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额=50×60%=30万元;
第二步: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5000+100)×0.5%=25.5万元。
第三步:30>25.5(属于第二种情况),则税收允许扣除额为25.5万元。

结论:纳税调整额为50-25.5=24.5万元。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无任何公司标识,应作为捐赠支出。
②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还有此规定???
③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
④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按照开办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⑤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未明确,是否按照法和条例以及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执行,还待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A.餐费
B.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
C.赠送的礼品
赠送 的礼品应当根据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缴纳增值税。
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D.正常的娱乐活动
F.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G.高尔夫会员卡:

如果属于本企业老板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并应当计入老板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与本企业没有关系的人员消费: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利息支出
相关政策解读: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后方能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包括向个人的借款。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3倍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462&ID=2450(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4、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企业的借款规定重新作出了明确。
5、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6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2008年7月1日剩余40万元到位,但到10月1日才到位30万元,企业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3月1日向银行贷款40万元,年利率7%,贷款期间为1年。分析A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解答:
200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40*7%/12*10=2.33万元;
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利息可扣除
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3*40/40=0.7万元;
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40*7%/12*3*10/40=0.175万元。

合计全年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0.7+0.175=0.875万元

二、税务机关关注重点:
①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无论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关注是否为高息。
②关注权责发生制,当年的利息支出部分才能在当年扣除,支付往年欠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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