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相关政策解读:
一>、有关政策要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条例44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4、个别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新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文件未明确,此规定为财税字[1998]045号的规定)
(4)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行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②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该规定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未明确,是否执行,待上级明确后待定。)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重点审核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是否合理、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2、审核时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对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将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4、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二、申报表填写。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表三的27行):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附件八是二级附表)
2、举例:某企业上年结余30万(已调整),当年发生100万,当年可税前扣除的标准120万,请问如何填写好申报表?
如:某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那么应按税法规定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见附表三)
捐赠支出
1、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按此规定计算,以前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同时,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2、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向汶川地震的捐赠可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接上级通知,09年继续执行,文件将下发),为此09年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第三条:对“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特定事项的捐赠按各自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向无锡市慈善总会、江阴市、宜兴市、锡山、惠山慈善总会的捐赠,在企业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该条款是否执行要待无锡市局进一步明确)
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应向捐赠人提供《江苏省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捐赠人入帐凭证及计算税前扣除额的依据。
4、企业的对外投资、赞助、向内部职工捐赠、向关联方无偿转移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不属于捐赠。
5、企业的捐赠一般情况下对内:报告;对外:协议、票据、物资清单。
6、填写申报表时企业应将全额捐赠的特殊捐赠从捐赠总额中剔除后计算扣除限额,并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