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费用项目范围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9
摘要:企业所得税常见扣除费用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其扣除的基数与比例已相当明确,但其可列支范围却相对含糊,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规定...

其它支出:
由于纳税调整表三不能全部列举费用类扣除项目,所以将没有列举到的项目全部纳入其它支出项目如: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等项项目。
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讲解。
1、原税前扣除办法: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因此与扣除办法相比,新的规定对支付给企业的中介费、手续费同样设定了5%的扣除限额,原规定仅对个人。

2、除个人外,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3、企业为上市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涉及第三方,供销人员的业务提成应视为工资奖金。
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税[2009]29号)

6、总局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二、关于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的有关政策。
条例 第四十八条所称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1、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2、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对属于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税前扣除。

四、征管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
(一)配套政策方面
一部税法的出台,要有一定时期的“磨合期”,除了新老税法的衔接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还需要较长时间。
1、尚未出台的配套政策。如非盈利组织认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条件尚未公布。
2、有些制度虽然出台,但还存在一定缺陷。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政策的时效性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其中最明显的有:房开企业计税毛利率的调整;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1、股东自己使用的车辆所有费用都不能扣除。
2、但如果股东与本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其使用费用可以扣除:如: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美容费、财产险等
3、但其他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车船税、强制性保险、道口费、养路费等
4、租赁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5、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车辆油费扣除是否合乎逻辑,数额巨大有疑问可查验车辆累计行车里程,考虑百公里耗。有无虚列多支情况。

(二)一些政策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建安企业)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1、目前税务干部面临“两新”局面,即新会计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两者之间存在不少差异,加上没有统一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工作压力很大。
2、条例规定的国家非禁止、非限制行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掌控,如事后产生污染等环保问题等。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
1、企业申报资料的及时、齐全问题。管理员的审核,及时催报。业务能力等问题。
2、对税收优惠项目的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减免说管理的思路调整(审批—审核),纳税人对优惠资料的报送等方面。
3、对后续管理项目的管理。亏损及弥补亏损台帐登记不连续、不准确、不完整。如:连续亏损企业在台帐上未如实反映,对记载的亏损金额未按审核调整后的数字填写,对有的亏损企业直接按申报或损益表中的数据登记台帐,有的甚至未登记台帐。对弥补亏损的企业在台帐中未及时登记,侵蚀了所得税税基。
4、汇算清缴工作的信息化。汇缴资料管理急待信息化支撑,提供及时比对。
5、重视汇缴中发现疑点,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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