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一览表 所得税汇缴税前限额扣除项目调整提示
企业所得税常见扣除费用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等,其扣除的基数与比例已相当明确,但其可列支范围却相对含糊,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规定
业务招待费,包括了业务费与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只给出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的原则性规定,即至今仍无税收范畴的精准定义与列支内容界定。
(二)实践结果
根据实践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礼品、高档保健品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而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因此,税务征管时,往往从严认为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许多内容不是真正的业务招待费,而是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应补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实务的偏差与突破
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体验或旅游等。
此外,业务招待费还往往与业务宣传费、佣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难精确区分。如经常出现且量大的礼品,遇及是外购且直接用于赠送情形的则应作为业务招待费,遇及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并对企业的形象或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情形的则可认定为业务宣传费。
实务中还会常出现:单位员工午餐外包、员工聚餐等取得餐饮发票,财务依票入账而出现了夸大的业务招待费。
上述分析揭示,业务招待费实务中的众多偏差与突破,不是其税法笼统性原则规定与税务执法实践界定所能有效规范的。因此,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税收稽查执法自由度,可以说是很大的,其会给税务处理留有放宽空间。
(四)从宽处理的申请建议
基于税收法规对业务招待费处理无精准规定、征纳实践差异较大、社会与公司均确实存在客观困难等考虑,在合法性与可操作之间作折中后特提出分类差别处理申请:对明显过错的(给客户的回扣或贿赂等非法支出)作全部纳税调增处理;对内容模糊或存在争议的作抽样式地调增处理;对符合实情的相关支出予以从宽地免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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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费
(一)税务规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会计核算(更宽泛)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除国税函[2009]3号所指的内容外还包含以下内容:
1、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4、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实际大部分公司也未并入工资申报个税,作福利费核算)
对以上所提的福利费范围,一般实际处理时只要符合会税所涉及的福利费范围,均视同福利费作限额扣除处理。
三、职工教育经费
(一)可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五)条,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不可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其应由个人承担。对其税务处理,个人认为从严要求应属与公司经营无关支出全额调增,从宽处理应视同对其个人发放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后可全额税前扣除。
四、广告宣传费
(一)广告费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广告发票;
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