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总发[2013]2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税总发[2013]2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一如既往地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遵循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好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发票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发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态势,进一步优化经济和税收管理秩序。 今年,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整治工作的重点行业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将发票整治工作与税收各类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和查票必查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注意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充分采集、分析和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税务稽查数据信息和相关部门情报交换的第三方信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和企业类型等因素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发票整治工作。 税总发[2013]20号特别强调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税总发[2013]2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对制售假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有效遏制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要积极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不断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做好对发票违法信息的举报受理、线索收集、鉴定、通报和综合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涉案线索,要延伸检查,协同公安机关深挖违法犯罪网络,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件。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等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发票检查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要积极协作配合,并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确认为虚假发票的,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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