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经营一家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这样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的话,该怎么缴纳税款? 解答:记者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一般而言,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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