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销售行为如何缴纳税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楼安娜 人气: 时间:2013-04-14
摘要:咨询:经营一家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

      咨询:经营一家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这样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的话,该怎么缴纳税款?

  解答:记者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一般而言,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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