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2]140号 2012-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二)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6%、8%。 (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 “三率”执行。 三、单纯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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