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当年所得不进行分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3
摘要: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咨询:

  某合伙企业2010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不应纳入合伙企业核算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该文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合伙企业是以各合伙人(即投资者)为纳税人,投资者按约定比例,没有约定比例的,根据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税款,不能计入合伙企业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项税款属于代投资者支出的税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后将从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扣减。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应由投资者承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计入“其他应收款——投资者”科目,以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再作扣除。

      案例一

  张三和李四各投资50%于2010年1月设立一家合伙企业XX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李四2010年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李四各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42062.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420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缴纳各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预缴336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4125

  贷:银行存款 84125

  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175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87500

  其他应收款——李四 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缴纳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贷:银行存款 175000

  2011年度向张三、李四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0

  贷:应付利润——张三 400000

  应付利润——李四 400000

  向张三、李四支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8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255750

  其他应收款——李四 255750

  银行存款 288500

      案例二

  张三和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企业YY酒楼,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2010年,酒楼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50万元。张三201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5750元(750000×35%-6750),2010年度张三各个季度各预缴个人所得税42062.5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2011年向张三、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4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420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2062.50

  缴纳各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共预缴1682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2062.50

  贷:银行存款 42062.50

  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875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张三 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7500

  另外,天天有限责任公司从YY酒楼取得的2010年所得750000元应并入天天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7500

  贷:银行存款 87500

  2011年度向张三、天天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0

  贷:应付利润——张三 400000

  应付利润——天天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

  向张三、李四支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张三 400000

  应付利润——天天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张三 255750

  银行存款 5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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