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提醒函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4-02-06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材料。 三、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由有权财税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四、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特此提醒。 税 屋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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