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苏税三[1987]11号 1987-05-20 现将各地在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释与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略)。 二、车船使用税 1、大小板车的划分标准:凡载重量在700公斤(不含700公斤)以上的为大板车,在700公斤(含700公斤)以下的为小板车。 2、《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中非机动车项目内的畜力驾驶车,“双套以下”不含双套,“双套以上”含双套。 3、 客货两用车是指两吨(含两吨)以下双排座载货汽车。 4、重型载货汽车(含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按规定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以上部分的吨位,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5、起重汽车(汽车吊车)按规定的吨位,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的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6、港作船、工程船,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船舶免税外,在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暂对检疫船、引水船、供油船、救助船、污油污水处理船、巡查船、挖泥船、破冰船、打涝船、打桩船、测量船、航标船以及职工休息住宿、工程人员水上办公室的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 7、渡船(包括轮渡汽渡)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河流两岸的非机动摆渡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8、对石油、勘探、开采企业所有专办伙食及供工人休息,并不经常流动的船舶,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9、车辆按车辆管理部门发的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载客座位或载货吨位计算。船舶按船舶航行签证簿记载的载重吨位(或净吨位)计算。船舶按船舶航行签证簿记载的载重吨位(或净吨位)计算,没有净吨位的客轮(驳),按座位折算,每三个座位或一个半卧铺位折合一吨。 10、港务、盐务等部门下属的公安机构使用的车船,除规定免税的外,其余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作用税。 11、对各类行政性公司的车船,除财政部门认定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及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免征三年车船使用税外,其余均一律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12、省交通厅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处(站)、航道管理处(站),系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是专门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航道的一种事业费,对其自有自用的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13、凡属新增、报停、封存或大修出厂启用和恢复行驶的车船,应从启用或恢复行驶的次月起征收车船使用税。 该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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