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7.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支持民营资本积极探索养老机构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管理模式,围绕养老服务业全产业链积极开展横向和纵向产业整合,打造国内具有影响的养老产业集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放开民营养老机构的定价机制;放大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着力吸引大型示范性、基地型、平台式项目和创新型运作团队落地苏州;鼓励海外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来苏开展业务,引入先进的现代养老服务业管理理念、运作模式和经营业态,不断提高苏州养老服务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企业取得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项目和驰名商标。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应按照不少于50%的资金比例予以配套。 8.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鼓励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推广,依托电子网络技术整合各类社会养老存量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着力提高居家养老的信息化水平。加快“虚拟养老院”模式的推广应用和市级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扩大管理服务供给的覆盖范围,推动管理服务品牌对外输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鼓励养老服务企业积极进入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养老服务业新门类;鼓励国内外研究机构在苏州设立以健康、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门研究机构,推动中国传统医学、现代自然医学等研究成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引导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向企业化转型,有效缓解民非模式经营管理中普遍面临的制度困境。 9.推动养老产业集聚区建设。依托苏州现有的养老产品制造业基础和初步形成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加强服务管理模式创新探索,构建涵盖研发、生产、物流、交易、服务等内容的新型养老产业体系。鼓励各地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在张家港、太仓、昆山等地建立养老服务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在高新区建立养老服务产品集中展示与交易中心;在工业园区建立老年生活体验和养老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 (三)不断增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能力。 10.建立养老社会保险政策。按照机构设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苏州市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综合保险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等险种,以多种形式完善保险机制,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消费能力。 11.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机构;接受居家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到2016年,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扩大至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2.激发养老的个人消费能力。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设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老年产品、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增强老年人消费体验,激发消费能力。 (四)以行业自律逐步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 13.积极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养老产品研发、服务管理和专业培训等领域培育一批专业的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从业资质认定等事务。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4.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由行业协会推动我市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在年度行业发展评估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到2020年,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体,企业标准和联盟标准为补充、覆盖养老服务主要环节的标准体系。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并引导相关单位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将苏州标准努力上升为省标、国标。 15.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加快出台苏州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列入基本现代化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职能部门年度重点目标考核内容,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发改委和民政局协调推动,财政、国税、地税、住建、卫生、人社、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金融、国资、工商、教育、统计、物价、体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文化和商务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国家政策和资金的争取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探索设立国家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在吸引国际资本和境外机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托老、老年配餐、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个人养老保险等方面开展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的创新试点工作。 (三)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立涵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区(县)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相关部门、区(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对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发改、人社、卫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联合检查、财务审计、社会公示等方式,加大对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对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所接收财政资助的,予以收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养老机构,取消其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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