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108号 2014-07-0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环境,推动民营资本和海外资本积极从事养老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交易展示平台的搭建与运作、养老宜居示范区的建设与复制、养老管理服务模式的创建与输出,整合提升社会各类存量养老资源,最终使社会力量成为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所有社区、村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农村为老年关爱之家),6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努力形成覆盖城乡、兼顾贫富、事业与产业协调互补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与供给水平,把苏州打造成养老人才和优质资本的集聚地、养老服务品牌输出地、养老产品和服务集中交易地,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中日益重要的产业门类。 二、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1.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以养老服务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引领产业发展。到2020年,围绕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建设目标,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项目选择、资金投入、政策保障。 2.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以改革的思路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的效率提升。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为城乡五保老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托底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积极参与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 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以财政引导的方式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创新。通过政府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行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险种;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保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等投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对市场化运营并服务本市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民非养老机构同样的建设和运营补贴;加快设立首期规模5000万元的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进一步增强我市创新型养老服务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缓征防洪保障基金。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按要求统一汇总养老机构的相关情况报送至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相关部门,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团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各类养老机构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费、防雷设施质量监督验收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 5.优先养老用地供应。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制订苏州市(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年度落实相应的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各类主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房屋按照养老专项设施专项规划,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域在2015年之前要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6.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严格执行针对养老从业人员的保险、奖励和补贴政策,加大养老从业人员特岗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大财政补贴奖励力度,推动社会力量建立养老服务研发和实训基地;鼓励在苏大专院校培养和培训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形成从大专到博士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高学历、高资质、创新型养老服务人才与团队落户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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