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稽罚〔2024〕XX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X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XX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21,491.8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4-24 发布日期:2024-04-28 违法事实: 1.发票违法方面 经检查组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4月取得XX**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117926-02117935、02117937-02117940,货物名称:*柴油*0#车用柴油(Ⅵ),金额1327433.62元,税额172566.38元,价税合计1500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5月9日发来的《关于XX**能源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经税稽协〔2022〕16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检查组调取了你公司对公账户和相关人员账户流水,结合你公司高文琴的询问笔录、开票方XX**能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等,证实你公司在明知没有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还发现你公司2021年9月更正申报时,在无实际依据的情况下虚增成本849134.64元,虚假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你公司在明知与**市XX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仍取得其开具的发票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1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更正申报过程中通过虚增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申报缴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2983.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1491.8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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