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84号 2001-06-0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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