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主营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水产、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及水果制品加工、销售;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企业自开业设立以来,共计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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