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24号 2015-11-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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