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及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无论是评估界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似乎众所周知,讨论公允价值时人见人爱,但真正落到实处去讨论或者运用时,人们多会闪烁其词,为什么如此?或者说关于公允价值的理解以及实际运用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难度?如果是,那么其难度何在?本文虽然立足与探究评估...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国际评估准则不同,在英美等评估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评估理论中——尤其是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中,是没有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类型之分的,但所有的评估协会和评估界人士都无一例外地认为,资产评估是必须要考虑价值类型的。在英美国专家看来,所谓的非市场价值,只不过是市场价值的若干特殊价值形态。所以,无论我们是沿袭国际评估准则还是借鉴英美评估理论,其关于价值类型的理论都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但实践应用中,如果我们坚持将非市场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类型截然分开,就会从起点处远离了正途。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资深会员、企业价值评估专家GregGibert先生所说:在许多类型的评估中,我们不像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那样划分‘市场法’和‘非市场法’。我们注意到,一些评估方法来自于特定类型的市场(销售相同类型的资产),而有些评估方法运用不同市场的数据完成价值估算。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把‘市场’定义为销售相同类型资产的市场,因此,它把有些方法称为‘非市场法’是正确的。”(见中评协网站《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因此,我们可以将非市场价值类型理解为市场价值类型的延伸,而所谓非市场价值其实是具有特定约束的特殊市场价值类型。这样理解的好处在于,我们可以更容易地在认识上和实践操作中,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基础),来确定基于其他价值类型的评估价值。

  如果我们将所有的评估价值类型皆归为市场价值,而我们所称的市场价值在美国被称之为“公允市场价值”(fairmarketvalue),在英国以及香港地区被称为“公开市场价值”(openmakertvalue),但目前英国有一种倾向是舍弃公开市场价值而使用“市场价值”。但无论怎样,在资产评估界所给出的价值类型中,没有“公允价值”这一类型,反之,评估界将所有的评估价值结论皆称之为“公允价值”,其本意即“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结论”,而所有这些价值结论应该是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并按具体价值类型进行修正之后的公允价值,而会计计量属性所谓的“公允价值”其实也几乎涵盖了这一思维体系,所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马来西亚不动产评估师ElvinFernandez先生认为:“市场价值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对其做出了正确评价。会计师现在已认识到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和核心作用,并逐渐倾向于使用这一概念,即倾向于使用公允价值记账。市场价值认同市场并为市场所驱动。围绕这一价值概念已建立了许多用于确定价值的方法体系,如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比较途径。非市场价值只是在没有确定的市场,或特定目的下需要非市场价值时才被使用。市场价值是所有评估业务的核心基础。”以此理念来评价市场价值,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市场价值包含了所有价值类型,而所有在国际评估准则中被列为非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其实不过是市场价值的特殊形态,比如投资价值,在用价值、课税价值等等,都不过是附加了特殊限制(约束)条件的市场价值——这里的市场与交易条件完全不受限制的公开市场概念有所不同,而是基于交易条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是完全受限——受限的程度限于可以通过牺牲价格来弥补所受限制因素的影响而交易终归可以进行为原则。也就是说,这种假设下,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价格评估是以假定的交易为模型的。

  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于同一资产来说,基于各种不同价值类型所得出的评估公允评估价值结论可能是交叉、包涵的关系,而非割裂、邻接的关系。

  通常而言,市场价值会成为资产评估的重要基础,正如1998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评估法》就规定:“如果有关对评估对象进行强制评估的法令或约定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协议中没有规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则应采用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如果其他法令在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时,未使用本法或评估准则中包括的价值术语,而使用‘实际价值’、‘合理价值’、‘相关价值’、‘真实价值’等术语,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所谓“现有用途下的市场价值”在评估中可以理解为“在用价值”,而非最佳用途前提下的在用价值,在会计计量方面似对应到公允价值的某些情况。

  对此,中评协评价价值类型理论在评估实践中的意义时就说道:“划分价值类型并不是目的,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将非市场价值类型或其他价值等有特殊定义的价值类型与评估业务中最常使用的、定义为评估界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市场价值区分开,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非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误认为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同时,“⑴同一资产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⑶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这固然是不错,但似可进一步明确一点,价值类型与评估价值(即价值评估结论)的关系是:评估目的、资产特性、市场条件共同决定(所选择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与其他评估价值基础共同决定评估价值,而非相反给出一个评估价值结论后,再去定义其价值类型。

  5、不拟交换的财富以及为会计计量而进行的资产评估

  如前引文所述,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更主要是以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换为前提,或者以此为前提建立公允价值发现模型。但这从开端造成了公允价值在实践应用中的困难,也几乎注定了此类理论基础从本质上归于“阳春白雪”之属,而在实践中曲高和寡的局面。对此,即使是一直致力于公允价值研究、探索和推广一些会计组织也坦诚此点。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局面呢?

  在实务中,需要运用估价技术的情况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拟进行交换的估价,另一种是不拟进行交换的估价。但是否所有类型的资产都一定存在活跃市场,则是值得怀疑的,而针对特定资产而言,是否如此就更无法断言了!如果存在活跃市场,且基于交换目的,则对其采用公允价值模型估价是可行而有效的,但现实中通常是不能尽如人愿的,也有诸多虽然需要进行交换,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资产特殊性、市场限定性、变现因素制约等等,都可能导致现实中并不存在符合条件的“活跃市场”。所以FASB也不得不一再退而求其次,在给出公允价值的1级估计后,其次给出2级估计,再次更是给出3级估计,而仔细考究3级估计的内涵,其实已经距其所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即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有了一定距离。所以FASB强调公允价值的“估计”特性,并指出在运用估值技术时要注意:⑴所采用的估价技术应该保持一贯性;⑵估价是为了寻求可靠的公允价值。因此,只有产生更可靠的公允价值估计时,才应变更估价技术,即进行评估技术的更新;⑶估计公允价值都必须以市场信息为假定和数据。

  虽然,资产评估的诸多价值类型都是亦市场价值为基准的,但是,所谓的市场价值并不总是能轻易取得,幸好,评估学中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只是一种符号,或者说是一种象征,而其所谓的市场就是这象征的核心,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基于交换的假设。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理论上,不但是市场价值对价值类型的定义的核心包含着交换假设,其他以市场价值为基准的价值类型都无一例外地隐含着交换假设。但评估理论中的交换只是一种模型,一种思维模式,而正是基础此种模型,才有可能形成现实的评估结论。假设交换的思维对于评估至关重要。

  早在19世纪时就曾有经济学家说过,“价值(交换价值)是物的属性,财富是人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必然包括交换,财富则不然”(《评政治经济学上的若干用语的争论,特别是有关价值的争论》,1821年,第6页)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公允价值(其实也有公允价格的含义)就是基于交换或者假定的交换而言的。但现实中,交换的含义是复杂的,尤其是针对企业而言。广义地说,企业的一切投入都是为了交换,在这里,交换是价值转换的含义,而从更广泛的意义看,价值转换是交换的本意——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转换以及价值与价值之间、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转换。而所有的价值转换必有一内在的等量基础,也就是常说的价格——交换价值。如果一件商品或者一物仅仅具有物的属性时,其价值及其交换价值通常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而如果一物加入浓重的人的因素——也即一件普通物称为一项财富时,其价值的确定就有了分外的难度。而尤其是当这类通常不拟交换而又缺乏活跃市场的财富被作为一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通常会成为了评估业的困惑。比如一件祖传的珍宝,其单纯作为一个物件,价值毕竟有限,但因为其复杂的历史经历或背景,以及其本身寄托着后人对先辈的思念之情,因而在其藏者心目中,其具有了超越一般物件的价值,以次而言,其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物的属性而具有了财富的性质。那么对于其价值的估量,也带有了较大的特殊性。所以,作为会计计量也罢,评估也罢,不拟交换的资产的评估和计量皆不罕见,对其应具有的特殊价值亦应有所认知。总体而言,与此类资产评估或者计量有关的公允价值都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原因在于其无活跃市场提供交易参考,而较少的交易案例也会因为个体差异而较难比照,如孤品文物、古玩、书画等,应该考虑的因素除了通常的与价值基础之外还有什么,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当然,这类评估不限于列举的收藏品,还有很多评估项目设计到此类型资产,甚至有些会涉及到作为会计计量基础的评估。

  实际上,无论是作为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还是作为会计计量的计量属性,都会遇到诸多的非交易经济行为,比用于抵押目的和咨询目的的价值评估,以及作为期末计价目的的会计计量,都无需真实交易,但因需要重新核实验证或予以计量(后续计量)而有必要评估。

  对于不拟交换的财富(无活跃市场、不拟交换且涉及人为因素影响)而言,公允价值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难点,因为,第一无活跃市场致使公允认识难以形成;第二不拟交换本身似乎不够成实质影响,但也内在地导致缺乏购买和出卖意向信息——作为站在利益无关立场上的模拟购买与作为具有强烈购买意向的潜在购买者的模拟购买是有很大差别的;第三,人为因素会强烈干扰对物的价值的估量,而直接导致在认识上的公允价值难以形成——所以,对此类评估项目而言,是否继续适用市场价值以及公允价值概念,颇堪思量。不过以笔者陋见,其公允价值已然存在,而且以市场价值为基准的各种评估价值类型大多仍然适用。只是此时的公允价值与拥有活跃市场的变相能力极强的商品的公允价值从根本上没有不同,只是与评估有关的其他价值基础条件会有增减变化。

  基于此,我们似乎又要回到起点,需要再次回顾和阐释“公允价值”问题。即无论基于何种价值类型,评估师提出的价值意见都应该是针对特定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公允的价值意见,而会计计量属性中的公允价值只是其中的一种价值类型。而从理论上看,就公允价值而言,资产评估的方法和会计计量的思路近乎一致。同时,既然市场价值(通常是作为典型的公允价值)可以统称资产评估的所有价值类型,那么国际评估准则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的有效性就值得斟酌。相比之下,FASB对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修正和晚善的思路就比较符合这一趋向,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其关于公允价值的三级分类也就有了着落。但即使如我们前文所述FASB对公允价值定义与国际评估准则对于市场价值的定义具有内在的对应性,但毕竟FASB的定义是作为会计计量属性而言的,而国际评估准则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是针对评估而言的。

  不过,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准则分会主席、新西兰不动产评估师JohnDunckley先生指出:“值得提醒的是国际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你们应当向中国评估同行提示这一点。”同时他说明:“1995年以来我们已经采纳了国际评估准则,许多‘前殖民地国家’都是这样做的。美国人接受了国际评估准则的基本原则,但仍采用《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大多数国家正倾向于引用国际评估准则,只作细微的修改,但‘现有用途下的市场价值’和‘业主自用资产’除外。由于对报告的要求越来越复杂,国际评估准则将会作进一步的修订。”

  反过来看,我们就会有所感悟,既然国际评估准则是“主要用于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的,那么,在我国会计准则广泛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之后,评估业界为会计计量提供服务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是,我们要有足够充分的准备,来认真地承担这项工作。而在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评估界对作为会计计量基础的评估所存在的认识上的自我限制(因为“资产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依据”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其实已经不再是实质的障碍,而一切问题的解决却都还需要我们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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