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整变化   2008年上半年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主旨在于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与税收政策完善...

  二是对上述海关代码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其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审批出口退税。同时,按文件规定把管理重点放到了出口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上述产品。除加强日常凭证核对和查验电子信息齐全以外,还要突出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的实地核查。

  三是此文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前已经出口但未办理退税的,按上述要求办理。可以看出,目前含金或银产品的出口退税依然还是我国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自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但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外贸企业无论是用于内销还是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否则,就算是出口货物按内销已征收了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理解,应当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O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用于发票抵扣的90天期限。而非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用于退(免)税的30天期限。

  其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时,必须在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如果是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否则,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应进行处罚。

  再次,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实现抵扣时,其增值税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突出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税收政策优惠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此文下发以后引起了诸多出口企业的观注,其优惠政策成为诸多出口企业税收筹划的热点。

  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范围。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是境内区外企业进入监管区的税收规定。财税[2008]10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就是讲,境内区外企业入区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且对未使用完毕的基建物资是由海关进行监管退出区外。如果区内企业所用的基建物资是从境外运入区内的,再由区内运往区外,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代征增值税,并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规定与旧政策是相同,即: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财税[2008]10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即:区外企业进入区内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清单列举的),区外可以按照增值税法定的征税率办理退税。

  三是区内企业出入监管区的税收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退税率能够进区退税的货物,只包括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并不包括保税区在内。

  (五)及时推出地震灾区出口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555 号),为缓解地震灾害对四川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对灾区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首先是申报退(免)税延期。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其次是申报资料的处理。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如确实无法补办或已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如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但应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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