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是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只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六)进一步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8]77 号),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386 号) ,规定了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升级后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是跨年度出口商品编码问题处理. 企业在年底报关并于第二年结关的出口商品,如商品编码发生变化,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对上述商品按照新商品编码申报。由此造成的商品编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的疑点,在认真审核出口商品退税率等信息,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运行。? 二是扩展商品编码问题处理。? 将200190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扩展为: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总之,2008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管理作了进一步完善,以征退税衔接为重点,从制定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短缺资源性产品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发,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贸易顺差增长等的税收政策导向以成为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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