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营改增”实施长期利好保险业

来源:保监会 作者:赵宇龙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就备受关注的保险业营改增问题,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在上周末召开的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上指出,今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保险业全面展开,这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对于打通上下游征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专业
就备受关注的保险业“营改增”问题,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赵宇龙在上周末召开的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上指出,今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保险业全面展开,这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对于打通上下游征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专业分工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好事。
 
据赵宇龙透露,“营改增”在保险业开局良好,行业按期完成5至7月纳税申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对于业内反映“营改增”实施后保险公司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他表示,基于对未来财税政策调整趋势的判断,预计这很可能只是短期影响,不会改变改革长期利好的初衷与目标。“据了解,财税部门已挑选部分金融机构进行税负情况调研,保监会也将持续跟踪税负变化情况,与财税部门积极沟通。”
 
预计税负上升是短期影响
 
从业内人士的反馈来看,“营改增”实施将长期利好保险业。从外部看,“营改增”之后,投保企业可以通过抵扣,降低保费实际负担水平,调动投保的积极性;从内部看,通过“营改增”,能够进一步理顺保险经营关系,不断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对于有保险公司反馈“营改增”实施以来5至7月税负有所上升这一问题,赵宇龙坦言:“的确有所上升、但增幅有走低的迹象。”他解释说,短期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业务,“营改增”后,明确对持有至到期的公司债[0.02%]、企业债等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及不允许金融商品转让买卖价差年末出现负差时结转至下一年度;二是承保业务,保险公司进项抵扣政策不明确,如部分税务局不允许抵扣赔款支出的进项,及视同销售行为、应收未收保费等政策不明确导致公司税负上升;三是保险公司按月缴纳申报增值税,操作成本高,也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等其他问题。
 
不过,赵宇龙表示,基于对未来财税政策调整趋势的判断,预计这很可能只是短期影响,不会改变改革长期利好的初衷与目标。“财税部门已挑选部分金融机构进行税负情况调研与核实,预计可能会根据调研结果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目标。”
 
其实在“营改增”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保监会一直高度关注、持续跟踪“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而在经保监部门了解到保险业的诉求后,财税部门也一直在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微调。赵宇龙举例说,4月29日,明确普通年金免征增值税,消除了行业一大忧虑;6月18日,明确再保险业务增值税政策;6月30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分析研究保险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抓住关键问题向财税部门反映。”赵宇龙表示,保险公司、保监会、精算师协会、行业协会和学会等可以通过不同角度向财税部门表达保险业的诉求。同时,通过汇报、电话、公函、座谈等多种方式,与财税部门进行交流,深化财税部门对保险业的认识和理解。
 
建议投资业务税收政策“新老划断”
 
对于完善保险业“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建议,赵宇龙提出,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建议企业债、公司债、债券投资计划等利息收入,采用“新老划断”方式,对“营改增”之前发行的债券免征增值税,并适当增加债券持有人抵扣项;二是建议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年末汇总出现的负差,可平移营业税下的政策,允许负差结转到下一年度;三是建议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政策,给保险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四是建议统一各地认识,明确赔款等进项抵扣政策;五是建议增值税下延续相关政策,如应收未收保费营业税下可以抵减。
 
此外,在税收征管环节,赵宇龙提出,在纳税频率上,建议允许保险公司按季申报纳税;完善相关征管政策,建议对金融业不要求“三流合一(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并明确共保业务发票开具等政策;解决营业税遗留问题,加快营业税退税进度等。
 
为更好地将这一“制度红利”惠及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赵宇龙表示,行业也要加强内功,不断提升行业税务管理水平。“在这一过程中,精算师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营改增’工作,准确评估税收成本,做好定价,评估税收政策变化对产品定价的影响等。”

相关话题——听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讲述营改增有感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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