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政策更清晰 服务更优化

来源:解税宝 作者:闫淑青 人气: 时间:2017-05-03
摘要: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营改增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优化了纳税服务。其中多项规定直接利好建筑行业,有的规定则利好整个增值税纳税人。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营改增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优化了纳税服务。其中多项规定直接利好建筑行业,有的规定则利好整个增值税纳税人。
 
    建安企业获税收大礼包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各省市国税局在回答营改增热点问题时,对“建筑企业外购钢结构等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为混合销售行为,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在“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上,各地出现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分歧,这对有生产能力的跨区域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惑。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政策,不仅解开了企业的困惑,同时使安装服务销售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对全链条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
 
    2.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资质共享,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分包方可以与发包方直接结算款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受资质影响,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现象普遍存在。营改增后,为了解决“三流一致”问题,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在解决资质共享问题上,面临是采用集中管理模式还是采用总分包管理模式的选择难题。
 
    1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对资质共享依存度高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打破了总分包管理模式的税收瓶颈,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使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共享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总分包管理模式,可以继续发展下去。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资质共享的总分包管理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整体转包”的冲突依然存在,企业还需要统筹考虑。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外管证》、在县(市、区)预缴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各地承接业务,需要在当地成立项目部,在相邻县市区,经常是一套人马管理几个项目部,因此,项目部人员的外经证办理工作、预缴申报工作压力比较大。笔者认为,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调整了预缴申报的区域范围,减缓了建筑安装行业项目部人员的工作压力。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选择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安装运行后对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1%。1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对缺少进项税抵扣的安装服务而言,无疑是一个减税大礼。
 
    此项规定的实施,解决了电梯维修保护到底是按“修理修配”(税率17%)、“建筑服务”(税率11%)还是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争议。
 
    5.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未开完发票的,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该部分营业税业务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发包方付款或者其他影响,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完发票,现在11号公告又给了一年宽限期。
 
    6.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年6月1日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1号公告第九条解决了规模比较小的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需要频繁准备资料、到税务局排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麻烦事。
 
    (作者单位:北京解税宝科技有限公司)

    不同观点——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吗? <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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