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贷款服务”税目征税范围的分析

来源:王建军 作者:王建军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相关增值税文件及税收规定

  1.相关文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2.相关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金融服务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征税范围分析

  按照文件规定,除存款利息收入外,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分析如下:

  (1)保本保息,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本金、利息)的合同权利,此时,超出本金的全部投资收益需缴纳增值税。

  (2)保本不保息,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本金)的合同权利,此时,超出本金的全部投资收益需缴纳增值税。

  (3)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合同权利,此时,按合同约定应收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保本,则收取的所有超出本金的投资收益均需缴纳增值税。如(1)、(2)思路。

  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本,就是保息不保本,此时,应就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缴纳增值税,超出合同约定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的部分,不应当缴纳增值税。(从合同权利+永续年金的思路去理解)

  (5)永续债、优先股投资的特殊考虑

  ①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含破产清算时),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本金和累积利息(股利)的合同权利的。此时,该投资应作为保本保息投资,超出本金的投资收益需缴纳增值税。

  ②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含破产清算时),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本金的合同权利的。此时,该投资应作为保本不保息投资,超出本金的投资收益需缴纳增值税。

  ③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含破产清算时),投资方具有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累积利息(股利)的合同权利的。相当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此时,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利息(股利),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论:会计上区分是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时不考虑清算,但是税收上要考虑。

  (6)明股实债(远期合同)的特殊考虑

  ①合同约定,未来由被投资企业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回购该金融工具,合同开始即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此时,该投资应作为保本保息投资,超出本金的投资收益需缴纳增值税。

  ②合同约定,未来由被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回购该金融工具,合同开始即具有向第三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但因为涉及第三方,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7)明股实债(期权)的特殊考虑

  ①合同约定,投资方享有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该金融工具的权利,即投资方持有一项看跌期权。合同开始时,投资方不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但是,在A公司决定行权的时刻,其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因此,投资方因行权获得的固定溢价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享有按固定价款(成本+某一金额)回购该金融工具的权利,即被投资企业持有一项看涨期权。合同开始时,投资方不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但是,在被投资企业决定行权的时刻,其具有向投资方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即投资方具有向对方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因此,投资方因对方行权获得的固定溢价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如果涉及向第三方出售或第三方回购金融工具(成本+某一金额),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案例说话:

  例1: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每年收取固定利润500万元。未约定保本。A公司应以500万元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各年保底利润为500万元。未约定保本。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2016年A公司自B公司收取利润400万元。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保底利润500万元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2016年A公司自B公司收取利润500万元,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保底利润500万元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2016年A公司自B公司收取利润600万元,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保底利润500万元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超出保底利润的部分1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例3: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2016年末B公司溢价500万元回购A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权。A公司获得的溢价金额应缴纳增值税。

  例4: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2016年末B公司股东溢价500万元回购A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A公司获得的溢价金额暂不缴纳增值税。

  例5: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2016年末B公司如未挂牌上市,则B公司需溢价500万元回购A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如果A公司行权,其获得的溢价金额需缴纳增值税。

  例6:A公司2015年12月以货币资金投资B公司,约定2016年末B公司如未挂牌上市,则B公司股东需溢价500万元回购A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A公司行权获得的溢价金额暂不缴纳增值税。

  例7:A公司2015年以固定资产投资B公司,约定保本保息,交不交增值税?

  例8:A公司2015年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组合投资B公司,约定保本保息,交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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