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亮证经营】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亮证经营】 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证照合一”许可登记实施方案》虞市监〔2017〕83号 从事食品经营(流通、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店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证照合一”,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小食杂店和小餐饮经营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与《营业执照》进行合并,统一核发“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许可登记证表述内容、许可登记证号、有效期限。 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不缴纳营业税。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 “餐饮服务”税率6%、征收率3%。 八、《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限于自产食品】 举例: 1、面包店属于食品生产,不属于餐饮服务,按税率17%、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2、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属于“餐饮服务”,按税率6%、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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