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函[2013]247号 2013-9-1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9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苏国税发〔2013〕58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调整纳税期限,应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调整,从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二、新设立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税种认定有效期起始日期一律为设立税务登记的当季季初1日。 企业界定中,不再区分“非混业经营纳税人”和“混业经营纳税人”。凡涉及“非混业经营纳税人”的业务操作均比照“混业经营纳税人”的业务操作进行处理。 三、根据总局《公告》,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精神,我省对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3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万元(含)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按季申报纳税不细分月销售额,若纳税人对此产生的征免税存在异议,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核实,对确实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应尽快办理退税。 四、苏国税发〔2013〕58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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