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相关政策—— 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小微企业界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适用财税78号文有关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适用财税96号文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
即将出台的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尚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段文涛> 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中涉及税收政策的有三项。对此三项政策,笔者有如下认识,对于附带的几个问题,期待具体政策出台时能一并明确,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主题:减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贷款对象由原来的“农户”扩围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如果理解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小型、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很可能规定为,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但有一个问题尚不明确,即今年6月新增的优惠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此次的扩围,说的是金融机构,是否会包括小贷公司,尚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明确。 二、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原优惠政策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那么,此次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原政策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此项政策是否延长的问题,很多纳税人深表关心,此次新政策将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至于再往后,也许届时新的《增值税法》会结合起征点等问题,一并明确。 同时,笔者预计,对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也将会跟着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但有个问题,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会延续?笔者预计,此项政策延续的可能性是99.99%,具体情况,敬候佳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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