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9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9年)   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基致信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和全体税务人员:...

  29日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于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继续予以免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日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发出《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提出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

  13日至1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主题是以“三讲”(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为动力,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作了题为《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把税收工作推向前进》的讲话。

  2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严禁按照人头、地亩等摊派屠宰税。

  29日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或销售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宅销售给予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减免税优惠。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

  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为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国家实行财税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二、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三、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税。四、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六、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同日为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引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该意见中提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外商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原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6日中国政府与塞舌尔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与塞舌尔财政部首席秘书张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两项内容:一、删去原税法中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二、增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具体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月23日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共7章、4l条,、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电视电话表彰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会议,向获得“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获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表示祝贺和致意,对税务系统提前完成全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目标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不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作出更大贡献。国家税务总局在会上作出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等222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张立东等198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30日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办法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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