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2-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时间:2018年2月27日上午8:50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黄素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时间:2018年2月27日上午8:50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黄素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罗天舒:解读视频会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由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结合当季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政策解读,并根据当期税收工作中心任务确定解读主题,着力解决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今天,我们举办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税征管、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方面的政策新变化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最新政策规定。这也是纳税人在执行和享受税收政策过程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这次解读视频会邀请了江苏、湖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基层税务干部来到现场,并在讲解之后为基层税务干部专门预留了提问时间,希望能借此搭建起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直接沟通的桥梁。这次视频会,是一次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解读,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下面我们进入本次解读视频会的讲解环节,第一项讲解主题是“环境保护税征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为落实决定精神,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加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相应制定了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12月25日公布,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环境保护税立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下面,有请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讲解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谢!大家好!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环境保护税征管的有关内容。今天的解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排污费制度和国际经验介绍

(一)排污收费制度实践

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国际经验介绍

1.环境税的理论

(1)涵义

广义的环境税是“对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收,以及对环境保护或防止污染的纳税人实施的税收减免,是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关税收的总称。”国外有的根据具体征税对象来命名,比如二氧化硫税、废水税、垃圾税、噪声税,等等。

(2)环境税的理论起源和实践

环境税与工业化密切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一是外部性理论。环境税的思想最早是上世纪二十年代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他的外部性理论中提出。核心思想是,市场机制不能调控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需要政府干预,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达到控制污染量,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设施的费用。

2.OECD国家在环境税征收上的主要经验

目前OECD国家的环境税较为成熟和完善,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补偿成本形式的实践。

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环境税税率设置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挂钩。同时设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二是对于与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予以优惠;三是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四是鼓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重在调控。征收环境保护税,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正税清费。按照中央正税清费精神,对排污费等针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收费逐步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规范政府与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关系。

3.循序渐进。按照统筹规划、全面设计、稳步推进的思路,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

4.合理负担。兼顾发挥调节功能和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

5.有利征管。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方式,力求高效便民,加强环保部门和财税部门配合,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

1.征收范围不同。环境保护税将固体废物作为四大类污染物之一进行征收,噪声的征税范围限于工业噪声,挥发性有机物没有被整体纳入。

2.征收程序不同。与环保部门核定开单后收费不同,环境保护税明确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

3.取消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法没有吸收原排污费的加倍征收规定。

4.增加复核程序。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税务机关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的程序。

三、环境保护税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4.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核定计算。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附件1)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税额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计算案例

以应税水污染物计算为例: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黄河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万吨(折合5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请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3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

计算过程:

(1)计算污染当量数

六价铬污染当量数=1月份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50000000×0.5÷1000000÷0.02=1250

(2)应纳环境保护税=1250×3=3750(元)

(五)税收减免

1.免征情形(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情形(2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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