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销售货物117万元,合同签订是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而且签的就是含税价格。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公司的会计比较着急,2018年4月30日就确认了会计收入,让他感到自豪的事情是他在此前学了一个新的会计科目叫“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恰好就用上了。他兴奋不已地编制了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0000 2018年5月20日,对方打款过来,同时该公司也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了。根据合同条款判断,纳税义务就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后。这个时候,会计嘀咕了,相差这一个点的税怎么处理。他这样处理的: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379.31 营业外收入 8620.69 这里的销项税额=1170000*0.16/1.16=161379.31 因为国家降税1%而节约的税款是8620.69,不到1万元。 节约的税款,会计人员将其全部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但是这家会计做的这个会计分录被代理记账公司老板看到了,代理记账老板认为,这个节约的税款不是利得,而是跟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老板觉得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反映在营业利润之中。 到底是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呢?中国财税浪子主张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实很好理解,我向买家收取的全部款项,要么是我的合同收入(不含税价款),也么是我代国家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节约的1%的税款如果没有进入“销项税额”,就应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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