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10-10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由原来规定的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办理转入手续,调整为在沧州辖区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二、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等三种情形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恢复办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沧州购房可申请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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