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地区 |
政策 |
文号 |
1 |
北京 |
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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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蒙 |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
内财税〔2016〕376号 |
3 |
黑龙江 |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 |
4 |
湖南 |
实报实销形式的交通费可以在一定的标准内扣除,具体标准需询问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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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西 |
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6 |
海南 |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7 |
西藏 |
交通费补贴4000元 |
新发文,未公布 |
8 |
甘肃 |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5号) |
9 |
新疆 |
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新地税发[2006]23号) |
10 |
大连 |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