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9]401号 1999-06-01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6月3日对外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7月9日止,对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新闻纸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反倾销税率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soundPulp&PaperLtd.)61% 雄师集团(FletcherChallengeCanadaLtd.)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57% 〔PacificaPapersInc.(ExportSalesCo.Ltd./MBPaper〕 阿维纳公司(Avenor,Inc.)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layForestIndustriesInc.)78% 其他加拿大公司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PaperCo.Ltd.)9% 其他韩国公司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78% 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对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各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8]52号)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如果此期间同时征收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的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征收的有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按规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收缴库月报表应归入特别关税。 五、进口新闻纸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进口新闻纸原产地为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还需提供原产厂商发票。 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原产地和原产厂商的审核,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新闻纸,不能提供原产厂商发票的,按上述国家中其他公司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最高税率从价计征反倾销税。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新闻纸原产地证明或原产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关接到操作程序后,请立即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馈。 海关总署 199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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