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1号 2002-06-04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认。 税 屋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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