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2000]619号 2000-10-19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税 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七日 税 屋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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