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嘉税一稽罚告[2021]77号 2021-7-21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9260E)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嘉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2份,发票代码233001320343,发票号码00495963、00495947、00495985,发票代码233001420343发票号码00562010、00562050、00562219、00562311,发票代码233001520343,发票号码00428033、00428049、00428084、00428309、00428317,在2017年为嘉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61350发票号码00610857-00610862、00610871-00610875、00610868-00610870,发票代码3300163320发票号码00593626-00593630、00593633-00593635、00593640-00593642。以上发票数量共计37份,金额合计80370500元,收取开票费用合计57881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为嘉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7份为虚开,收取开票费用合计5788189元属于违法所得。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构成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5788189元,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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